1989年11月10日学术讨论会由中国未来研究会、北京大学科学与社会研究中心共同发起,会议主题是 “21世纪的科学与和平”。出席会议的有科学家、科学史家和各个领域的理论工作者。与会代表认真回顾了20世纪科学发展对人类和平正反两方面影响的历史,从理论上分析了科学与和平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我发言的题目是《科学家社会责任的三个层次》。
科学从理论上经常被描述为伦理中立、价值无涉的,然而处于社会运行当中的科学却常常受到来自意识形态和社会运动的左右。更重要的是科学家是人,参与社会活动的人,无论他们如何努力使自己的研究远离社会的意识形态,都没有理由使他们摆脱作为社会的一员对社会所负有的责任。在科学家履行作为公民的责任的同时,由于科学的社会功能日益增大,科学家对社会特殊的责任的问题被提出,其内容不断得以扩展。从科学社会史的角度来看,关于科学家的社会责任的问题认识大约经过以下三个阶段:
1、英国的科学社会关系运动。
30年代随着马克思主义者对科学与社会关系的开创性研究,科学的社会责任问题在英国学术界被提出并对此进行了热烈的讨论。以贝尔纳、李约瑟、P. M. S. 布莱克特、C. P. 斯诺和J. B. S. 霍尔丹为代表的进步学者提出科学家不应该躲在象牙房之中,应该为大众服务,为大众所理解;科学与社会是紧密相联的,科学家有责任用科学来为人类造福,以科学教育公众。这一时期科学责任基本上属于科学普及式责任。
2、科学家反战和平运动。
科学家负责道德和社会的责任的观点在科学共同体内得到普遍认同,是由于40年代末科学家反核战争和平运动的结果。也是参加研制原子弹的原子科学家大力呼吁和频繁活动的结果。原子弹残酷的杀伤力大大震撼了科学家的道德良知,他们提出科学家为人类和平,为科学应用于可怕目的,为国际间的裁军与科技合作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这一运动之所以影响深远,还由于它与几位当代科学“巨人”爱因斯坦、尼尔斯玻尔、西拉德等人的名字连在一起。这一时期科学家社会责任的基本内容是:科学研究是中立的,但科学家有责任为使研究结果应用于和平目的而不是用于战争进行斗争。
3、80年代的科学家社会责任的内涵在原来两层含意的基础上得到了更大的扩展。
科学家不但有责任使自己的研究成果服务于人类的和平目的,他们还有责任控制自己的研究本身,当一项正在进行的研究可能破坏生态平衡、物种或人类和平时,科学家有责任停止研究并向社会公开这一研究的潜在危机。这一社会责任模式的第一次实践是1974年伯格关于自动暂停重组DNA研究的公开信,这一场关于潜在的生物危机之争在科学组织上发展出技术评估的新程序,在科学伦理学上把科学家社会责任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正是由于这一发展,1984年在瑞典乌普萨拉指定的“科学家伦理规范”中规定:“当科学家断定他们正在进行或参加的研究与这一伦理规范相冲突时,应该中断所进行的研究,并公开声明作出判断时应该考虑不利结果的可能性和严重性。”
21世纪科学将得到更加蓬勃的发展;与此同时,科学也将把人类带入更多的危机和困境之中。21世纪的科学家将负有更艰巨的责任,和更加艰难的伦理选择,他们必将有更多的机会以更大的勇气宣称:“不!我不能干下去了。”
(本文发表于《未来与发展》1990年第1期;《科技日报》1989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