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交易所:助力数据要素市场化流通

  • 杭州新经济观察
  • 2023-08-09

随着数据被列为继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之后的第五大生产要素,数据交易被提升至前所未有的高度。数据交易所是充分挖掘数据要素潜力的“底座”,在数据交易的产业链中发挥承上启下的枢纽作用。2020年以来,国务院在多项政策文件中提及“数据交易”,相关内容涉及数据交易所建设及数据资产分类、评估、定价、结算、争议仲裁等。本文对我国数据交易所的基本情况进行介绍,重点分析了北京国际大数据交易所、上海数据交易所在数据交易方面的创新做法,提出了宁波建设数据交易所的建议,以供参考。

一、概念内涵

数据交易所是为数据交易参与方提供资源整合、信息发布、交易撮合等服务的场所。数据交易所的职能主要有以下三点:一是资源整合者,将数据供给方、数据需求方及法律咨询、资产评估、数据清洗等服务方整合到平台上,推动供需之间实现高效配置。二是产品及服务提供者,主要提供原始数据、数据产品以及数据清洗、数据标识、数据挖掘等数据服务。三是行业审查者,在数据交易前,审查交易双方的准入资质,确保供给方的数据合规,需求方的使用合规;在交易进行时,通过数据确权、数据价值评估、数据交易等相关规则与制度规范数据交易事项;在交易完成后,通过相关规范文件,确保数据使用合规合法。

图:数据交易所参与主体及交易方式介绍

二、发展历程

我国数据交易所建设始于2015年,先后经历两个发展阶段:

数据交易所1.0阶段(2015-2020年)。2015年8月国务院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将大数据上升至国家战略,由此我国数据交易所迎来第一次布局高潮。相关数据显示,2015-2017年我国新增20家数据交易所。这一阶段的数据交易所盈利模式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仅提供交易撮合服务,如贵阳大数据交易所撮合客户进行大数据交易,收取成交额10%的佣金;二是既作为交易中介,也作为数据及数据产品提供者,如钱塘大数据交易中心既作为数据交易平台撮合数据供需双方进行交易,又作为数据服务商为客户提供数据包、数据集、块数据。由于前期成立的数据交易所实际数据交易量远低于预期,数据交易所在2018-2020年进入低谷期,相关数据显示2018-2020年全国仅新增6家数据交易所。

数据交易所2.0阶段(2021年-至今)。随着2020年5月工信部印发的《关于工业大数据发展的指导意见》及2022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等系列文件对数据交易的支持,2021年我国数据交易所迎来新一轮爆发。相关数据显示,2021年-2022年8月我国成立17家数据交易所,其中,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国内一线城市均在此期间相继成立数据交易所。该阶段数据交易所跳出交易撮合者的角色,开始全面承担资源整合者、产品及服务提供者、行业审查者的角色。

表:2015年-2022年8月设立的数据交易所

资料来源:算力智库

三、典型案例

(一)北京国际大数据交易所

北京国际大数据交易所(以下简称“北数所”)成立于2021年3月,由国资主导设立,是开启全国数据交易所2.0时代的标志性机构。截至2022年9月,北数所入驻平台及引入各类数据产品量1253个,数据交易参与主体333家,数据交易调用7.73亿笔,产生数据交易合约1774个。

北数所在全国数据交易领域有多项引领性创新。一是拓展多要素综合性数据交易。在全国大部分数据交易所仍以原始数据为主要交易标的时,北数所突破未加工或粗加工数据买卖的传统模式,推出“数字交易合约”,将数据交易模式从单一的数据交易扩展为涵盖数据、算法和算力等多要素组合的综合交易。二是构建国内首个大型数据商圈。北数所与数据链多、产业链长、场景丰富的大型央企国企、行业领军机构联手,共建交通、气象、能源、公共、金融、文化等多个垂直行业领域的数据专区,形成数据分级分类管理、应用、流通的大型数据商圈。三是打造全国首个数据要素服务中介体系。北数所将数据要素中介服务拆解为数据收集、加工、确权、评估、定价、交易、审计、资产证券化等环节,并遴选具有优良资质与行业资源、具备长期探索合作意愿的运营商、服务商、经纪商,共建数据要素中介服务体系,推动数据要素市场建设。四是建成国内首个基于自主知识产权的数据交易平台。北数所基于分布式计算与存储技术建设数据交易平台IDeX系统,保障数据来源可追溯、内容防篡改、主权可确认、利益可分配。IDeX系统具有企业开户以及数据资产登记、发布、交易、支付、结算等交易功能,提供上传下载、API接口、线下部署等交易方式,可满足数据、算法、算力及数据合约的交易需求。五是率先采取“数据可用不可见,用途可控可计量”的新型交易范式。针对数据权属不清、信息易泄露等风险,北数所运用隐私计算、区块链等技术将数据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实现“数据可用不可见,用途可控可计量”。

(二)上海数据交易所

上海数据交易所(以下简称“上数所”)成立于2021年11月,是国资主导公司制企业。截至2022年11月,上数所累计挂牌数据产品超800个,数据产品交易额超1亿元,签约数商企业超500家。

上数所通过一系列创新举措,助力数据要素交易市场培育。一是全国首发数商体系。数商体系包括数据交易主体,及对数据的合规性、资产价值和数据质量进行全面评估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数据安全技术企业等第三方专业机构。二是制定数据交易配套制度。基于“不合规不挂牌,无场景不交易”的基本原则,针对数据交易全过程提供从数据交易所、数据交易主体到数据交易生态体系的各类办法、规范、指引及标准,目前已有《上海数据交易所数据交易规范(试行)》、《上海数据交易所数据产品合规评估指引(试行)》、《上海数据交易所数商管理规范(试行)》等10余个相关规范、指引文件。三是构建一体化数据流通智能系统技术框架。该技术框架可在数据等级层面统一机制,实现跨区域互认;在数据交易层面统一体系,实现跨系统交易;在生态服务层面统一服务,实现跨平台共享;在链上协同层面统一标准,实现跨链协同;在云资源层面统一构架,实现分布式智能调度运维。四是配置数据产品登记凭证及产品说明书。数据产品在上数所挂牌之前,需通过确权与合规性审查,获得上数所颁发的数据产品登记凭证。每个挂牌上市的数据产品均有介绍交易产品主题、类型等信息的说明书,将抽象数据转化为具象产品。

表:北京国际大数据交易所与上海数据交易所对比

四、需要关注的问题

目前,我国数据要素市场化尚处于探索阶段,存在确权难、定价难、入场难等关键共性难题。一是确权难。数据确权是数据交易的前提,但目前全国并未形成统一的数据确权标准。数据权利的归属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归被记录方(终端用户)所有,这是由于数据是被记录方产生的使用痕迹;二是归记录方(互联网平台或政府组织)所有,这是由于数据只有经加工计算转化为数据处理系统可读取的数据才具有价值,而数据的采集、存储、计算、加工、管理需要记录方投入大量的成本。二是定价难。由于数据的可复制性,以及在不同场景下的价值差异,尚未形成成熟的数据价格影响因子模型,各大数据交易平台尚未形成统一的定价标准。目前场内、场外数据产品的定价模式以协商定价为主,对同一数据不同需求方的最高支付价格有较大差别。三是入场难。目前我国数据交易以场外交易为主,场内交易尚未形成规模。根据南都大数据研究院2022年4月的研报显示,我国场内数据交易额在我国总数据交易市场的占比不足5%。


(本文首发于长城战略咨询旗下“杭州新经济观察”公众号。作者系浙江业务中心研究人员)